近日,筆者在某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看到這樣一個案例,就是某采購代理機構在其代理的一政府采購項目資格預審結束后,將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名單、聯系方式、項目聯系人等信息在相關媒體予以公開,這一做法合法嗎?
政府采購資格預審,是指為了篩選出盡可能滿足采購人要求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潛在投標人,按照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對供應商參加資格預審、提供的資格預審文件,主要從業績、技術水平,財務狀況等方面進行審查、評審。在這一環節,采購人通過資格預審先確定資格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并向其發放投標邀請書,然后再對供應商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通過評審,根據分數高低確定排名前三的供應商為候選供應商,排名第一的供應商為中標供應商。
因此,資格預審環節是招標采購過程中的一個程序,并非招標采購結果,因而資格預審結果能否或應該公告,值得進一步研究和商榷。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等相關規定,政府采購要求公開的范圍并不包括資格預審結果,且《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開標前,招標采購單位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他情況。”
據此,潛在投標人的名單在開標前應當是保密的,這是《政府采購法》對采購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基本要求。且在招投標活動中,資格預審主要適用于潛在投標人數量較多、市場競爭激烈的項目。若對通過資格預審潛在投標人進行公示,則可能會出現以下問題:投標人出于自利行為的選擇,一方面必定會加大彼此間的競爭,導致正常的價格機制失效,投標人可能采取低于成本的極端報價,從而無法滿足采購方的采購需求,難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另一方面,投標人之間因競爭成本加大,更容易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進而引發投標人之間圍標串標和惡意攻擊的行為,直接影響招標采購的公平性和結果的合理性,同時也沒有充分考慮到時間成本。
在招標采購過程中,公布資格預審通過投標人的名單,這一行為易導致潛在投標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和獲取信息不充分的問題。若投標人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有目的損害另一方的利益而增加自身的利益,易形成壟斷,也會在資格預審過程出現違法違規的亂象,影響市場效率,也影響投標人之間的公平競爭。因此,當面臨招標采購過程中公平和效率的選擇時,一定要仔細斟酌、科學博弈,下好公平與效率這盤棋。
筆者認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把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名單單獨發送,而不需要公布資格預審結果,預審結果可向主管部門備案。這種做法可以保護供應商的信息,從而避免招標采購后續工作中不必要的麻煩。
目前,在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中,提到更多的是對投標人的各種要求,而對采購方在操作過程中的行為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實踐中,需要我們對招標采購過程中的資格預審給予更多關注,也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相繼出臺來填補空白。
只有認真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有關法律規定,積極參與研究解決資格預審中出現的問題,才能夠更好地維護招標采購過程的公平,同時提高采購效率。
資格預審作為招標采購程序中的重要環節,其重要性應該引起采購人足夠的重視,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嚴格監管,使整個招標采購的過程即公平又有效。
在招標采購過程中,公平與公正絕對不是片面、機械的,政府采購中的信息公開一定要依法、合規,并且始終圍繞政府采購實體、程序均需公平、公正的主線,不能偏頗。不能為了強調公正把不該公開的信息公開化,給政府采購活動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而,把握信息公開尺度、執行信息公開制度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顯得尤為重要。(作者:姚峰 孫征啟 單位:河南永正招標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