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根據政府職能確定,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應屬于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近日出臺的《聊城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中這樣規定。
據介紹,為推廣和規范政府購買服務,創新財政支出方式,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我市出臺了《聊城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簡稱《辦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的公共服務供給方式。
對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以及應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財政部門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應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及公眾需求等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辦法》特別指出,凡納入指導目錄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應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各部門可根據指導目錄,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政府購買服務目錄。
城鎮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住房建設、公益性基礎設施等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統籌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及其他因素,公開擇優選擇棚戶區改造實施承接主體,并簽訂購買服務協議。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行為等不適合向社會力量購買的服務事項外,下列服務應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
(一)基本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服務、殘疾人服務、優撫安置、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運輸、三農服務、環境治理、城市維護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性服務。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會工作服務、法律援助、扶貧濟困、防災救災、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行業規范、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四)技術性服務??蒲泻图夹g推廣、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會計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戰略和政策研究、綜合性規劃編制、標準評價指標制定、社會調查、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檢查、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咨詢、技術業務培訓、信息技術服務、后勤管理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六)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政府購買服務 民生享優先權
近日出臺的《聊城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購買主體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民生保障、社會管理和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事項。
《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牽頭推動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各級財政部門應配備力量,會同機構編制、民政、工商、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各職能部門應高度重視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門、本行業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規范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自身履職所需服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該辦法規定實施購買服務。
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確需借助社會力量的,應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內,借鑒購買服務的方式和機制運作。
值得注意的是,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公益三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對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務項目,如沒有符合資格條件的承接主體,經主管部門同意,可接受符合相關條件的自然人作為承接主體。
《辦法》規定,政府購買服務應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應按照“費隨事轉”原則,相應調整財政預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現既通過財政撥款養人辦事,同時又花錢購買服務的行為。
政府購買服務應與培育社會組織發展相結合。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鼓勵社會組織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提升社會組織承接公共服務能力,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對非盈利公益性公共服務項目,應面向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購買。
購買主體應及時公告購買項目
近日出臺的《聊城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購買主體應及時公告購買項目,通過財政部門門戶網站、本部門門戶網站或政府采購網站向社會公開。
項目公告內容包括購買服務項目名稱、預算金額、購買內容和數量、服務要求或標準、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相關信息。
候選承接主體確定后,購買主體應及時將購買結果通過財政部門門戶網站、本部門門戶網站或政府采購網站向社會公開。購買結果公告包括購買服務項目名稱、購買內容和數量、服務要求或標準、合同金額及報價明細、具體承接對象等相關信息。
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確定承接主體的,購買主體可將購買項目公告和購買結果公告一并通過財政部門門戶網站和本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公開內容包括購買服務項目名稱、預算金額、購買內容和數量、服務要求或標準、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采用該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承接主體的名稱和地址、擬購買服務的具體報價說明(包括項目預算及擬定合同金額、各項服務內容的具體收費標準或報價明細構成、合同驗收和績效評價標準等)。
完成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工作后,購買主體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驗收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信息通過財政部門門戶網站和本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開。對適用政府采購的服務項目信息公開,應按照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