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
案例回放
在一個射擊場靶機設備采購的中標結果公布后,參與投標的供應商E公司就Q公司的中標資格提出質疑,并且在七個工作日內未得到采購代理機構書面答復的情況下,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了投訴。
E公司稱,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本次采購不接受聯合體投標,但中標的供應商卻是聯合體;另外,采購代理機構未在七個工作日內對該公司的質疑作出答復,違反了《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
采購代理機構辯解說,收到E公司的質疑函后立即啟動了質疑答復程序,組織原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質疑事項進行復議。由于本次采購專業性較強,Q公司所屬關系復雜,評標委員會難以作出復議意見,須向多個相關部門調查取證,于是采購代理機構口頭告知E公司需取證后才予以答復。
Q公司面對調查則表示,他們是獨立法人,符合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在本次采購中所投部分設備的生產方T公司只是一種產品供應商,只授權其使用部分產品,并未與他們簽訂任何聯合體協議,也未與之聯合遞交投標文件,因此不能將其認定為聯合體投標。
當地財政部門調查后表示,Q公司和T公司之間構成了實質上的聯合體,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中標結果無效。該項目須重新組織招標。
對于采購代理機構的辯解,當地財政部門認為,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書面告知相關質疑供應商??陬^告知屬于質疑答復程序不當,應予整改。
引出問題
一家公司授權另一家公司使用其部分產品投標,二者是否構成事實上的聯合體?
專家點評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
在本次采購中,中標供應商Q公司雖表面上未與T公司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但采購項目的主要設備及技術均由T公司提供。從T公司簽發的授權書內容來看,中標供應商Q公司確實使用了T公司制造的射擊場靶機設備投標,而且T公司也在授權書中明確以投標合作者的身份約束自己。因此,雖然雙方之間沒有明確的聯合體投標協議,但已經構成了實質上的聯合體,不符合招標文件不接受聯合體投標的規定。
事實上,導致Q公司失去這次中標機會的僅是一份投標授權書,并且T公司在授權書中表示了明確的合作意向。這一點在參與普通項目投標時不會有什么問題,但如果遇上禁止聯合體投標的項目,可能就比較麻煩。這個案例也提醒評標委員會,在評審環節一定要結合招標文件的規定,仔細查看授權書的內容。
采購代理機構對于E公司的質疑答復明顯欠妥。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需要向有關單位調查取證的,應當書面告知相關質疑供應商。本案例中,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對供應商的質疑事項作出答復,延期調查處理也未以書面形式告知質疑人,程序上存在瑕疵。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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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哂辛己玫纳虡I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ㄈ┚哂新男泻贤匦璧脑O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ㄋ模┯幸婪ɡU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ㄎ澹﹨⒓诱少徎顒忧叭陜?,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六十三條 投標供應商對中標公告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公告發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采購單位提出質疑。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收到投標供應商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對質疑內容作出答復。
質疑供應商對招標采購單位的答復不滿意或者招標采購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投訴。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投訴事項期間,財政部門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招標采購單位暫停簽訂合同等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